强奸案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很大,尤其是受害者是未成年的案件中。说实话,我们不想这样,可事实就摆在了眼前。
广州的谢某一想到那晚发生的事情,就一阵后怕,自己的宝贝女儿,差点就被亲戚强奸。
一、案例回顾(案例来源:裁判文书)
37岁的郭某是个酒蒙子,一旦喝醉了酒,什么都能干出来。
骑着摩托车摔进沟里,直接在沟里睡觉;发酒疯把自己家旁边的柴火堆点燃;光着膀子在路中间唱歌拦车......
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认识他的村民但凡看到他喝了酒,就躲得远远的,而他这种情况,自然是连个媳妇都说不上。
这天晚上,郭某在家里喝些酒,睡不着就开始去外面瞎晃悠,在路过谢某家时,他起了歹意。
谢某和郭某算是亲戚,但不是直属,两人之间隔了不少人,谢某有两个女儿,一个11岁,一个12岁。
而让郭某心生歹意的原因,就是谢某的两个女儿。
郭某来到谢某家的屋后,爬到3楼,然后打开窗户进入室内。
他在三楼搜索了一番,来到两个孩子所住的北面卧室,之后,他便对谢某11岁的小女儿实施侵犯。
小女儿感觉到有人压在自己身上,于是醒了过来,她把睡在一边的姐姐提踢后,姐姐打开灯,两人看着眼前浑身酒气的郭某当即大叫起来。
随后,郭某就被从二楼跑上三楼的谢某及其妻子当场抓住,两人也立刻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前,酒醒的谢某不断求饶,说自己喝醉了所以才干了糊涂事。
自己女儿差点被侵犯,哪个父亲能忍得了,一句简单的认错求饶就能过去吗?显然不可能,谢某没有殴打郭某都是客气的。
十多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郭某又开始向民警辩解:“我是孩子的亲戚,我怎么会强奸她呢,我就是找她们玩。”
是个正常人就不会相信郭某的说辞,是亲戚不错,可深夜翻窗入室,脱掉女孩的裤子,这叫和孩子玩?
就这样,郭某因强奸罪被捕。
二、如何证明郭某的行为是强奸而不是猥亵?
首先,在侵犯的过程中,郭某脱掉了小女儿的内衣。
其次,双方还有了生殖器官的摩擦,从郭某、小女儿身体采集的生物样本可以证明这一点。
对于未成年幼女而言,只要存在生殖器官的相接触,就认定为强奸罪,而且是既遂,也就是强奸得逞。
因此,郭某的行为是强奸。
三、郭某将面临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强奸罪量刑标准,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另外,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关于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的,应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最终,郭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7个月。
四、写在最后
再远的亲戚也是亲戚,可郭某居然能做出侵犯小辈的事情,实在是太可恶,最后的下场也是罪有应得。
也多亏两个孩子的父母能及时赶到现场,否则后果只会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