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1]。
强奸在国际社会是被禁止和严厉打击的行为,我国立法中提到了与强奸相关的违法行为[2],在《刑法》(2019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等法律中有条文对强奸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强奸的相关内容也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部分。学习者不仅需要认识到强奸行为是违法的,还需要了解如何举报性侵害等现象,以及在性侵害后寻求帮助[3]。
任何性别的个体都可能成为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或受害者。但目前中国现行刑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主体为男性,即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强奸行为实施者为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性自主权与同性之间的强奸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处理[4]。
性知识缺乏、性观念淡薄、滥用酒精等都是强奸犯罪的诱因。强奸行为侵犯了强奸受害者的性权利,造成其身体与精神的巨大伤害,严重损害了强奸行为承受者的人格尊严[1]。
强奸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与心理上长期和严重影响,并且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儿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更易于试图或实施自杀[5]。
预防和应对强奸,需要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社会各主体应明确具体责任,在立法上多维度进行完善,促进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法治体系建设[6]。
中文名
强奸
外文名
rape
别名
强制性交、强暴
定义常见类型常见误解澄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相关国际文件全面性教育中强奸的相关教学内容现状相关研究典型案例TA说
定义
强奸是指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前提下,强行与之进行性交。其中,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进行性交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发生性交行为时的强迫行为,也包括其中一方虽然同意进行性交,但双方就性交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强迫性交行为,例如甲同意在使用安全套的前提下与乙发生性交行为,但乙采取暴力手段,在不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甲性交,此时强奸罪也成立。
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制进行性交行为。强奸行为可以包括强迫进行阴道性交、口交、肛交等行为,例如男子强行将阴茎插入妇女肛门或口中的行为,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明文规定为强奸行为[1],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0条第5款增设了性交的定义:称性交者,一、是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但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刑法中,除阴道性交外的强迫他人口交、肛交、手淫等行为仅受强制猥亵罪惩治[2]。
强奸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强奸行为既可能出现在异性之间,也可能出现在同性之间。但目前,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仅对女性被男性强奸作出了明确规定[1]。域外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已扩大了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范围,为所有人的性自主权利提供一体化的保护,即不仅保护遭男子强奸的女子,还保护遭女子强奸的女子、遭男子强奸的男子和遭女子强奸的男子[7]。
强奸行为侵犯了强奸受害者的性权利,剥夺了其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造成其身体与精神的巨大伤害,严重损害了强奸行为的承受者的人格尊严。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惩罚[1]。
常见类型
依据强奸行为主体性别分类
首先,根据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性别分类,在现实生活中,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故可以将强奸行为分为实施者为男性与实施者为女性的强奸行为。
实施者为男性的强奸行为
目前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概念以女性权利为本位,针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2]。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刑法主要将剥夺女性自由意志或故意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义为强奸罪,即目前的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强奸行为实施者为男性[4]。
实施者为女性的强奸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强奸行为的施害者同样可能是女性。性权利的权利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女性与男性的性权利应该共同得到刑法的关注与重视[8]。
然而,根据上述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单独的直接正犯只包括男性,这使得当加害人为女性时,男性的性自主权无法得到我国现行刑法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订)中第二百三十七条将侵犯男性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2]。
目前,域外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已扩大了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范围,德国1975年刑法典中的强奸罪还仅指“强迫妇女”,但1998年新版刑法典中就只规定“强奸他人”,美国部分州的法律也已将男性纳入强奸犯罪的受害人范围中。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也将强奸罪的受害者由“妇女”扩大为“男女”[9]。
其次,根据强奸行为中两个主体的性别差异分类,强奸行为可能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
异性之间的强奸行为
异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可以根据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性别分为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与女性对男性实施的强奸行为,但目前中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强奸行为实施者为男性[4],女性侵犯男性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处理[1]。
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
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既包括男性同性之间,也包括女性同性之间的强迫性行为。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曾将男性同性性侵害(即“鸡奸”)纳入流氓罪中,对女性同性性侵害则没有规定[10]。1997年刑法取消了对流氓罪的规定,“流氓罪”被废止。目前中国法律实践中,女性同性强奸行为通常援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进行定罪处罚。男性同性之间强奸行为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订)中作为对于男性的强制猥亵罪进行保护,但相对于传统的强奸罪的刑罚力度相比,针对发生在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的刑法保护仍存在明显瑕疵[11]。
依据强奸行为主体与被害人社会关系分类
根据受害人与强奸行为实施者之间是否有社会关系,可以将强奸行为分为陌生人强奸与熟人强奸。
陌生人强奸是指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强奸行为,强奸实施者与被害人之间先前不存在社会关系[12]。
熟人强奸,即受害人与犯罪者之间相互熟识,例如约会强奸、婚内强奸等。作为强奸行为的一种,熟人强奸具有强奸行为的共性,即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即在另一方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或者以违背其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进行性交,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状态而对其乘机奸淫,侵害了妇女的性自由权[1]。
与传统的陌生人强奸相比,由于熟人强奸施害者在作案前进行的精心预谋,受害人自身警惕性不足,致使熟人强奸的犯罪成功率较高,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报告,其中在性侵儿童案例统计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其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6起,占比35.85%;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27起,占比12.74%;邻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占比11.32%;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22起,占比10.38%[13]。
此外,熟人强奸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案发前的犯意流露极少,令受害人难以察觉防范,案发后此类案件暴露程度低,被害人一般不愿报案,司法机关追查极为困难[12]。
常见误解澄清
常见误解1
大多数受害者都是被陌生人强奸的?
不!根据美国最大的反性暴力组织全美强奸、性虐待和乱伦网络(Rape, Abuse & Incest National Network)协会的统计,基于2010~2017年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每十起强奸行为中有八起都属于熟人强奸,陌生人强奸仅占19.5%[14]。
在熟人强奸犯罪中,强奸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可能是朋友、同学、同事、师生、恋人、亲属甚至是近亲属,彼此在日常生活中有较多可以正常接触的场合,给犯罪嫌疑人预谋实施犯罪带来了充足的机会。平日里受害人也难以察觉对方的隐蔽性企图而缺乏相应的警惕性,使得熟人强奸的犯罪成功率较高[12]。
常见误解2
只有女性可能遭到强奸?
不!强奸行为的受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性权利作为人们自然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不同性别的强奸行为受害者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但目前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概念以女性权利为本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订)中第二百三十七条将侵犯男性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2]。
常见误解3
遭到强奸的受害者也有错?
不!强奸行为的发生绝不是受害者的错,强奸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强奸行为实施者违背受害者的意愿进行性交行为,受害者有罪论的观点模糊了强奸行为中实施者的错误,甚至会使得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难以正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受害者本身对该事件产生责备自己的倾向[15]。
常见误解4
如果受害者不是处女,即使发生了性交行为也不是强奸?
不!无论受害者是不是处女,只要是违背她的意愿的性交行为就是强奸。
任何违背当事人一方意愿的性交行为都构成强奸行为,与其是否之前曾有过性交行为、是否是处女无关。
一个人曾与A发生过性交行为,不代表其愿意与B发生性交行为,一个人曾与多人发生过性交行为,不代表其愿意与任何人发生性交行为[16]。
常见误解5
如果一位女性让一位男性请他吃饭、看电影或喝酒买单,她就应该和他发生性交关系?
不!无论男女外出约会的花费如何,双方都不应该以此为借口发生强迫性交关系。性交行为的发生需要双方明确的同意,一个亲密的恋爱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拥有强制另一方进行性交行为的权利。即使在恋爱约会之中,性交行为的发生也应尊重另一方的意愿,已经处于恋爱关系中双方之间也可能出现强奸行为[16]。
强奸行为成立与否不取决于施害者是否付费,强奸行为区别于援助交际。援助交际通常是指在校女学生为了获得金钱资助或者奢侈物品,而为他人提供约会、聊天等陪伴服务或者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实际上,这里援助交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校女学生接受成年男子金钱、美食、服装、首饰等物质方面的援助;二是成年男子接受在校女学生陪伴服务或者提供性服务方面的援助[17]。
常见误解6
如果一位女性同意和男性接吻、缠绵或爱抚,就意味着她已经同意和对方发生性交关系?
不!无论是什么样的性交行为,进行到何种程度,人人都有权对任一性交行为说“不”,且这样的拒绝应该得到尊重。性交行为的发生需要双方的同意,此处的同意既包括是否进行性交行为,也包括对方对于性交行为发生的方式、程度等的明确同意,例如另一方同意口交并不能等同理解为其对于阴道性交行为的自动同意。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即在另一方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或是以违背其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进行性交即构成强奸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进行性交行为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发生性交行为的强迫行为,还包括对于性交行为的方式与程度的认可,如其中一方虽然同意进行性交、但双方就性交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强行性交行为,例如虽然一方同意接吻但并不同意进行性交行为[16]。
性权利是人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性自主权是该项权利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每个人都有权对任何性交行为的发生、停止、性交行为的进行方式等说“不”,不论对方表达许可还是拒绝,都应当表示尊重[3]。
常见误解7
女性嘴上说着“不”,但其实心里在说“好”?
不!没有得到对方明确的同意,任何违背对方意愿的性交行为都是强奸。
恋爱关系中双方对于性行为的发生、方式等问题都拥有决定权,性意愿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考虑和自愿表达,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强迫[16]。
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性侵害罪中的不同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施害者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严重的强制性,因此导致被害人的同意无效。这是一种典型的性侵害行为;其二,被害人由于年龄或身体原因缺乏有效的性同意能力,施害者与之发生性交行为就构成犯罪;其三,对于成年健康的被害人,施害者所使用的手段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这种行为一般很少使用暴力或者没有身体伤害,威胁也没有用语言表达出来,当事人双方以前还可能认识,性行为可能在卧室发生,双方起初可能因为约会而见面,女方虽然说“不要”但是却没有身体反抗[18]。
对于性交行为的拒绝就是不同意性交行为的发生,女性的沉默也不意味着暗示同意发生性交行为,没有抗拒也不表示同意,性意愿的自主性是实施自愿性交行为的前提。换言之,“不要”就是不要,没有明确表示“可以”,就是拒绝。违背对方意志发生性交行为就会构成强奸[19]。
常见误解8
女性穿着暴露,看起来性感撩人,就该被强奸?
不!受害者穿着、装扮不能够成为正当化强奸行为的借口,受害人的穿着和打扮与侵害者的动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在美国联邦犯罪局的研究中表明,所收集到的强奸案例中仅有4.4%涉及由于女性穿着、容貌等因素造成刺激与挑拨,促使强奸行为发生[20]。
常见误解9
当男性性唤起时,他们一定需要性交?
不!在生理上,男性性唤起后并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而且,即使男性在性兴奋时,他们仍然具有自控能力[16]。
男性与女性在生理层面上同样拥有性需求,且男性在性唤起后并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即使在性兴奋时,男女双方都保有自控能力,这种自控能力在种族、年龄、教育程度等因素中略微有所区别,但男女双方确实同时都具有性自控力[21]。
常见误解10
用酒精灌醉女性、或使用毒品及其他药品的方式使女性丧失清醒神志、没有反抗的情况不属于强奸?
不!强奸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具有强制性质的手段,用酒灌醉或者药物使用、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都属于强奸行为。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奸与进行妇女性交行为,则构成强奸罪[2]。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强奸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从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刑事犯罪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禁止对女性性骚扰和强迫卖淫等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角度进行阐述,此外《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201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2018)中也涉及到强奸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强奸时的合法权益。
《刑法》(2019修正)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十一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22]。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23]。
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近年来,教育部门、司法机构、妇联等出台了一些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政策和措施。如2013年《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等,但在具体执行上没有形成合力,还存在着内容上不系统的问题,缺乏通过性文化、性生理、性心理等多维度的全面性教育推广,同时,途径也不够系统,只有少部分学校开展性教育,家庭和社会在性教育上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24]。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强奸作为性侵害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保护隐私部位、预防性侵害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从形成自我保护意识角度强调了预防性侵害教育的必要性,《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从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角度强调了性与性行为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25]。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
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26]。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初步了解儿童青少年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27]。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五
努力控制由于性吸引产生的干扰;
正确认识正常的异性交往和性罪错的区别;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28]。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 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29]。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保障儿童权利角度对强奸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从惩处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角度要求惩处家庭内的配偶强奸等各种强奸行为、《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从保障儿童权利角度强调对于儿童性侵害的惩治,具体内容如下:
联合国大会1994年2月23日第48/104号决议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是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补充,其中明确提到在家庭内发生的配偶强奸、在社会上发生的强奸等行为,并要求惩处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运用司法机制的机会等[30]。
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第25号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公约中提出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31]。
全面性教育中强奸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强奸作为一种基于性和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对个人安全、健康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预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关于性别暴力的学习内容同时涉及到关于暴力、许可和身体完整性的知识、自我保护和求助的技能,以及关于性别和权利的观念和态度。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下“暴力与安全保障”的第1个主题“暴力”以及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及身体完整性”,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三个主题内容均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3],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主题1:暴力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要点:能够认识到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识别可能发生在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类型(例如:身体伤害,恶毒的言语、或强迫做某些事)(知识);
►认识到父母或者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态度);
►描述当在家庭中目睹这种暴力时将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3]。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列举亲密伴侣暴力的例子(知识);
►认识到亲密伴侣暴力是错误的、儿童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主动寻求帮助将对他们有益(态度);
►示范如果在家庭中经历这种暴力,将如何向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3]。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3]。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3]。
主题2:许可、隐私与身体完整性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身体的哪些部位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身体权”的含义(知识);
► 识别身体的隐私部位(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身体权”(态度);
► 示范如何应对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例如:说“不”、“走开”,告诉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并描述当经历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时,应如何与父母/监护人或可信赖的成年人沟通(技能)[3]。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成长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不受欢迎的性关注以及什么是隐私需求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对于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来说,身体隐私和私密空间变得更为重要;对女孩来说,厕所和水的使用尤其重要(知识);
► 定义不受欢迎的性关注(知识);
► 认识到无论男孩女孩,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是对他们的隐私和身体权的侵犯(态度);
► 通过果断和自信的沟通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并对抗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技能)[3]。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保障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含义(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保护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态度);
► 表达对自身的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看法(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在性方面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并且应该积极地与伴侣沟通,获得对方的许可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什么是许可,并解释其对性决策的影响(知识);
► 认同给予性许可和感知性许可的重要性(态度);
► 根据个人界限对性行为表示许可或拒绝(技能)[3]。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许可是与伴侣健康、愉快且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关键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自己或他人在性行为方面表示许可和拒绝,以及认同他人给予或不给予性许可能带来哪些好处(知识);
► 比较并对比男性和女性的身体如何被区别对待,以及可能影响双方自愿性行为的双重标准(知识);
► 认识到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是健康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态度);
► 展示如何表示许可与拒绝,以及如何解读他人的许可或拒绝(技能)。
要点:了解是哪些因素在影响人们解读或给予许可的能力
学习者将能够:
► 讨论在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时,听取和尊重他人的许可意味着什么(知识);
► 比较和对比在认同或表达性许可方面的成功和失败的事例(知识);
► 分析可能影响表达和认同许可的能力的因素(比如酒精和其他物质、社会性别暴力、贫穷、权力关系)(知识);
► 认识到规避可能损害性许可有效性的因素很重要(态度);
► 展现出表达许可和拒绝的能力(技能);
► 展现出认同别人的许可或拒绝的能力(技能)[3]。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了解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寻求帮助的途径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并认识到它在许多场所都可能发生(如学校、家庭或公共场所)(知识);
► 了解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视和暴力(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态度);
► 如果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包括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找到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该遭遇(技能)[3]。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任何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无论施暴者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权威人士
学习者将能够:
► 了解性虐待和社会性别暴力,包括来自性伴侣的暴力和强奸都是源于权力和支配的犯罪,并非由于性欲控制能力低下(知识);
► 为发现和减少社会性别暴力制定具体策略(知识);
► 认识到暴力行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可以采取安全措施干预暴力行为,并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响(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且施暴者可以是成年人、当权者或青少年(态度);
► 展示如何与预防社会性别暴力和提供社会性别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服务机构取得联系(技能)[3]。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3]。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有害的,如遇到这种暴力可以寻求相应的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心理层面、身体层面、性层面)(知识);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并且可以摆脱这种虐待关系(态度);
► 展示在自己经历此类暴力时如何向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并公开反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虐待、有害行径和其他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在倡导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减少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知识);
► 意识到在公共和私人空间,包括在网络上公开反对侵犯人权和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重要性(态度);
► 倡导社会性别平等,消除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3]。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强奸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强奸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强奸的性教育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32]。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33]。
《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插图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35]。
《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插图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36]。
《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插图
小学性教育中与强奸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除了讲解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和孩子更为坦诚地谈论“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全12册)首次谈及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话题是在二年级,而首次直接探讨性暴力相关话题则是在五年级[37]。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儿童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儿童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儿童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38]。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插图
五年级,读本首次明确谈及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40]。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插图
初中性教育中与强奸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不同的性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强奸,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强奸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思考。八年级则可以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强奸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16]。
现状
当前中国性侵害儿童犯罪数量不断增加,同时,未成年性侵害类犯罪态势日益严重。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性侵害类犯罪中,2014年至2016年9月全国法院审理的性侵害类案件中,猥亵儿童犯罪总量居第二,未成年人性侵害类犯罪占比为9.46%。其中,性侵害类犯罪被告人年龄分布主要在18岁至35岁之间,占比为52.6%,未成年人犯罪占比9.46%[41]。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2019年性侵害儿童案例报告,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害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2013年至2018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害的案例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
其中在性侵害儿童案例统计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陌生人作案82起,占比27.24%。从“女童保护”近几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达87.87%(2014年)。在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依次为: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6起,占比35.85%;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27起,占比12.74%;邻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占比11.32%;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22起,占比10.38%;网友作案21起,占比9.91%;其他生活接触人员作案42起,占比19.81%。
“女童保护”发现,在301起案例中有,有167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55.48%,包括对同一受害儿童多次性侵,也包括多次对多名儿童多次性侵。301起案例中,施害人对同一受害人多次实施性侵的有47起,占比15.61%;一人性侵多人的案例84起,占比27.91%。在没有外界力量阻止的情况下,施害人往往多次作案,不会自动终止,持续作案往往达到2~3年,本年度曝光案例中,持续作案最长的时间长达22年。这种现象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熟人作案中[13]。
2020年6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全面梳理总结了2014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2014年至2019年,强奸共有17690例,位列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第六名。与2014年相比,2019年强奸犯罪人数逐年上升,2019年较2016年分别上升92.22%、77.88%、101.85%[42]。
全面性教育中涉及同意、强迫和暴力等问题的学习与讨论,能够帮助和鼓励青年一代在遭遇性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时不再保持沉默,能够主动寻求帮助,更好地直面性。然而中国目前性教育中对暴力、性权利等话题的关注仍相对较少,教师对性教育的理解尚存在误区,存在性教育师资力量尚不足等问题[3]。
相关研究
强奸行为的危险因子
强奸罪犯文化素质、道德修养不高
性知识缺乏、性观念淡薄是强奸犯罪的诱因之一,在针对356例强奸案资料的分析表明,强奸的动机不仅在于用武力强迫的方式达到性满足,而且在于用诱骗的方式达到某种权利或优越感的满足。罪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74.6%,农民占54.6%,未婚者占72.1%,小于30岁的占66.5%,其中20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较为突出,占40.8%[43]。
酒精
根据上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数据专题报告,2014年至2016年9月全国法院审理的性侵害类案件中,被告人在实施性侵害犯罪之前多有饮酒行为,占比为66%[41]。
酒精通过影响大脑的正常功能,使得平时被压抑着的某些想法与行为得以释放。它也提供给了犯罪者一个可以利用的借口(“我喝醉了,我不知道我那时在做什么”)。同时,喝酒也会降低受害者的反抗能力,让其不足以反抗施暴者[44]。
受害人性知识缺乏,性防卫能力差
受害人性知识缺乏、性防卫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是强奸犯罪的另一诱因,在356例强奸案的数据中,受害人小学以下文化占84.3%,农民占50.3%,未婚者63.7%,20岁以下的受害人为57.5%,特别是14岁以下的幼女极易成为受害对象,占32.4%,且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对性的社会意义和后果缺乏理解,以至于被奸后未主动报案[43]。
影视文学作品中美化强奸行为
部分影视文学作品中通过虚假的女性性反应描写、女性心理描写,把女性界定为普遍渴求被强奸的性别群体,女性被描述为强奸行为的煽动者和自愿参与者。
例如在电影《苹果》中,林东从开始以玩弄女性为已任的强奸犯一跃变成了呵护女人的温情男人,忽视了强奸行为带来的伤害和后果,甚至产生了强奸能够产生感情的迷思,这部影片轻视那些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屈辱,促使男性想象自己是否也可以侥幸成功地强奸一名女性,从而增加真实犯罪的概率[45]。
强奸行为的危害
强奸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与心理上长期和严重的影响。研究数据显示,有被强奸史的女性会出现更多的心境障碍、抑郁障碍、焦虑障碍和双相障碍,同时惊恐、社会恐怖、进食障碍、强迫障碍等反应以及酒精可卡因、兴奋剂等物质滥用的出现频率也高于控制组,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儿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更易于试图或实施自杀[5]。
具体而言,与强奸行为相关的心理创伤症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创伤重现,强奸受害人可能会出现反复闪现强奸事发的场景、重复噩梦等情况;(2)社会性退缩,即强奸受害人可能会在强奸行为发生后出现社会交往减少、孤僻、退缩,与外界接触的频度和程度减退的状况;(3)回避行为,受害者会避免和逃避任何可能触发他们关于强奸相关回忆的情感和想法;(4)持续增长的生理唤醒特征,这一症状主要表现为失眠、更高的警觉性、难以集中注意力等[46]。
联合国妇女署执行主任努卡(Phumzile Mlambo-Ngcuka)表示,“强奸并非孤立的短暂行为”,它不但造成肉体伤害,更会长期折磨人的精神,甚至引发怀孕或是感染疾病等后果,从而改变受害者的一生。努卡表示,强奸的影响也绝不仅仅限于受害者本人,而是会波及到家⼈、朋友、伴侣和同事。导致女性因“恐惧或羞辱”而被迫离家出走[47]。
如何预防和应对强奸
目前现有研究中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体系的建议,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预防性侵害教育体系、预防性侵害保护体系、预防性侵害支持体系和预防性侵害法制体系。具体来讲,主要包括推广全面性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对强奸等性侵害形成正确认识,了解如何防范性侵害,搭建保护体系,帮助未成人受侵害后主动披露,形成成人社会的保护与支持,并加强完善法制体系,要求学校、家庭、司法部门等社会各主体明确自身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支持的具体责任,在立法上对防范、惩治与救济治疗多维度进行完善,促进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法治体系的建设[6]。
预防和应对强奸,需要学校、家长、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学校角度
学校教育中尽量推广全面性教育,全面性教育能够改善青少年的性与生殖健康,帮助他们有效地应对从童年迈向成年过程中所面临的身心健康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挑战。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性行为相关知识的介绍,培养学生做出明智性决策的能力。此外,应强化学校预防和报告校园性侵害工作的意识和责任,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规定学校开展全面性教育的课程,强化性侵害案件校方责任[48]。
家庭角度
父母应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关心子女心理成长和行为养成,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促进其心智健全、人格积极发展,树立全面正确的性观念,帮助其构起一个现代而健康的性别角色平等观,教育孩子如何切实有效地交流感情[49]。
社会角度
从社会角度来看,教育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联动学校、家长各方,开展多部门合作,积极减少或预防强奸行为的发生,创造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对于已经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援助体系,保证对犯罪人的有力追诉,同时保证被害人得到有效的经济或心理援助,使其能够尽快走出阴影,回归社会,减小性侵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后续影响[48][50]。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韦明辉强奸案
案件介绍
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明辉酒后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自家新房门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殁年5岁)在玩耍,遂以取鞭炮为由将A某某骗至自家老房门口,双手掐A某颈部致其昏迷后抱到自家责任田内的红薯洞旁,又去老房拿来柴刀、锄头,先对A某实施奸淫,后将其放入红薯洞内,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咙并用锄头挖泥土将A某掩埋。经法医鉴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时为活体,被切割颈部前已死亡。
法律裁判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明辉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掐扼被害人颈部,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被害人死亡。韦明辉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明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韦明辉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韦明辉死刑。韦明辉已于2019年被执行死刑。
教育意义
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韦明辉强奸5岁幼女并致其死亡,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对韦明辉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典型案例二:李堉林猥亵儿童案
案件介绍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岁)通过手机同性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C某(男,时年13岁),后李堉林通过网络聊天得知C某系未成年的初二学生,后邀约C某到酒店见面与其发生了同性性交行为,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法律裁判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堉林为满足性欲,采用进行同性性行为的方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堉林提出上诉。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育意义
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儿童处于生理发育初期,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欠缺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法律对儿童群体的身心健康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为成年男性,引诱男童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依法平等保护男童的明确导向,也希望学校和家庭对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给予同等重视[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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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张明楷主编. 刑法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867-877.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9.
[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M]. 巴黎: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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